政院通過刑訴法草案 違法取得證據法官可不採認

C020606Y6 2002年7月號

行政院院會5日通過與司法院會銜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就刑事訴訟法制度做出重大變革,包括採行嚴謹證據法則,如果違法取得證據,法官可不予認定;檢察官必須舉證被告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以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除簡易案件外,未來第一審應採合議制審判等。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要點另包括增列無罪推定原則,明定被告在未經審判證明其有罪確定前,應推定其無罪,避免偵查人員產生偏見;另外則確立自由心證的判斷法則,法官須以不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為前提進行判斷。

除上述原則性條文外,並對以下條文進行實質修正。例如修正第156條第3項、第161條之3,揭示被告自白任意性的舉證歸屬,其自白如係檢察官提出者,必須由檢察官負責舉證。並修正第158條之2、之3以及第158條之4,明定違法蒐集取得證據,包括違背法定障礙事由與禁止夜間訊問規定取得的自白與不利陳述,或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所取得的證言、鑑定意見,均不得做為證據;至於其他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供詞或證據,法官應依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均衡維護,以判定其有無證據能力。此外,增訂交互詰問運作方式的規定,以辨明供述證據的真偽;同時強化證人作證及到場的義務,增訂證人具結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遠傳視訊等科技設備為之;另增訂司法警察人員採證的規定,得違反犯罪嫌疑人逕行照相、採集指紋等蒐證行為,以利犯罪調查進行;同時明定第一審除簡易案件外,應行合議審判,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提升其裁判品質。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6.0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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