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公報資料,香港政府為反映「巴黎公約」及世貿組織的最新會員狀況,於5月17日修訂有關知識產權法例附表的命令和規例,並於5月22日提交香港立法會審議,訂於今(2002)年7月1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屆時可享受香港專利條例、商標條例、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對優先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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