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護法出爐 非法取得科技資訊將重罰

C020424Y4 2002年5月號

行政院國科會擬定的國家科技保護法草案出爐,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科技保護委員會,未來對於不法行為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本草案共計15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國科會,適用本法的保護範圍包括科技相關貨品、專門技術、研發成果、資訊及人才;不問其所有權、使用權歸屬國家或民間,都應適用,以維護國家競爭力及整體經濟利益。

為防止不法行為,此草案參酌美國經濟間諜法,在草案第12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並明知其行為有害於權利人,而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包括:

一、     以竊盜或未經授權的方式,取得、持有或藏匿技術;或以欺騙、詐術或詐欺的方式取得技術者。

二、     未經授權影印、繪製、攝影、變更、毀損、重製、傳送或交付技術者。

三、     明知技術是因竊取或盜用、未經授權而取得或轉讓,仍收受、購買或持有該技術者。

四、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保護機制時,應參考不同地區經濟情勢、技術水準及技術來源。如參考瓦聖納協議,依據貨品及技術輸出地區或國家的不同,採取不同管制措施。

 

摘自 經濟日報2002.04.24 6

             工商時報2002.04.17 4版/2002.04.13 2

             經濟日報2002.04.13 2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