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決定,兩家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合併,或者本國公司併購外國在台分公司,都不適用企業併購法,不能享有租稅及其他優惠措施。
經濟部指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並不具法人資格,只能依民法讓與等規定相互收購財產,因此不適用企業併購法的併購規定,無法享有相關優惠措施。而本國公司併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也因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而不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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