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開放8吋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的技術管制,經濟部國貿局依據瓦聖納協定,研擬高科技產品管制範圍,初步將尖端材料、積體電路、材料加工、電信等九大類高科技貨品列入管制清單。未經許可將科技設備及技術流往大陸地區者,將援引貿易法第27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摘自 經濟日報2002.04.23 第4版
此為非公開專區,僅提供TIPLO同仁使用。注意:1. 密碼長度為8~20碼,需包含一位大小寫、數字及特殊符號字元。2. 專區使用完畢,請務必登出,才能瀏覽TIPLO網站。
{{ errorMessage }}
本網站使用cookies為您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表示您同意我們的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