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案造成冤獄 法官須賠償

C020429Y6 2002年5月號

為促使法官等司法人員審慎行使職權,維護被告權益,司法院4月頒布實施「冤獄賠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即起法官或書記官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冤獄賠償事件,可能會面臨得自己支付賠償金的後果。司法院刑事廳表示,本要點可促使法官今後做出羈押等決定時,更加慎重,對人權保障具正面意義。

求償要點共計十五點,其中重點是對於造成冤獄賠償之人,法院可召集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是否對其行使求償權,及其求償範圍。故如果出在法官或書記官的因素造成冤獄,而被依「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違法或濫行羈押、收容、留置人犯造成冤獄賠償疏失人員懲處要點」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予以懲處者,就將面臨求償委員會的審查。

審查要項是在查明,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因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如果認定確有前述情形需要求償,可與被求償者協商,要求在合理期限內分期給付賠償金,若協商不成,即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4.2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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