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將改為收費制度

C020420Y6 2002年5月號

司法院行政訴訟研修委員會,昨(19)日完成「行政訴訟費用法」草案,未來行政訴訟將由原本免費制改為收費制度,共分六級徵收裁判費,而為免裁判費過鉅,訂定最高收費上限為30萬元。預定2004年開始實施。草案並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無法依相關規定核定時,一律徵收3000元裁判費,但適用簡易程序者徵收1000元。另聲請或聲明不收裁判費,但如聲請的項目為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回復原狀、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重新審理、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時,徵收1000元。另在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部分以及選任律師的酬金方面,也做出收費方式的規定。該院也強調,雖然改採收費制,但裁判費最終仍由敗訴人負擔。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4.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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