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增納特種基金、公營事業機構

C020313X6 2002年4月號

法務部修訂的最新版「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出爐,新版增列將政府所屬的特種基金管理機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視為政府機關,相關資訊應予公開,同時公共工程的採購契約等,也列為應主動公開的資訊。另基於兩岸關係的敏感性與保障國家安全,由陸委會提案將原本只要在我國設籍的國民,即可申請請求提供政府資訊的規定,限縮為還同時須具有我國國籍者才能提出申請。

新版草案並規定,行政院應成立政府資訊公開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有關政府資訊公開的基準及程序等事項,並監督政府資訊公開的情形。而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或依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應保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草案也增訂例外規定,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法官及檢察官依相關法律行使職權時,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另外,也增訂屬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的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若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公正效率的執行,以及契約、交涉或爭訟等有關事務,公開或提供將不當妨害政府機關財政上的利益或當事人地位時,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3.1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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