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安高科技 仿美訂定商業間諜法規制高科技輸出

C020323Y4 2002年4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盧文祥昨(22)日指出,我國的製造研發能力增強,漸由技術輸入國,轉變成技術輸出國,對於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高科技,例如用於飛彈、航太等產品者,已考量仿效美國作法,訂定商業間諜法、高科技輸出限制等規定。

8吋晶圓廠登陸案,引起國內正反兩極看法,國內已傳出希望以立法限制半導體產業將高科技輸往大陸聲浪。針對台灣製造業擁有一些獨特的技術,確有必要思考如何防範國內外廠商進行商業刺探,或者限制公司員工將銷售、技術等機密外洩的行為。

營業秘密是企業經營的重要資產,企業除了以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制保護其企業資產外,也可以營業秘密法搭起另一層保護網。我國營業秘密法於1996117日公布施行,全文16條,雖然依照該法條文規定,僅負民事責任而不必負刑責,但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如果符合刑法規定,仍可以依刑法的「洩漏工商秘密罪」或「背信罪」處斷。

 

摘自  經濟日報2002.03.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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