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修正 事業結合將採事前申報異議制 無損市場機制者免申請

C011211Y4 2002年1月號

立法院經濟暨能源委員會10日審查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修正內容包括:對市場機制無減損的事業結合不須提出結合申請,而現行事業結合為「事前申請許可制」,將改為「事前申報異議制」,亦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接獲申報案30天內若未提出異議則結合自動生效。

根據修正後的公平法第11條規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包括事業因結合使其市場佔有率達13者;參與結合事業其市場佔有率達14者;參與結合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為降低事業單位結合障礙,本次修法將前項公告金額由現行的單一標準,改為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分別公告銷售金額。至於在申請結合程序上,現行規定為公平會接獲申請案後,須在2個月內做出准駁決定,新制將縮短審理期為1個月內沒有提出異議者,該結合申請案則自動生效。另一方面,對於市場競爭機能並無減損的事業結合除外適用規定,舉凡關係企業間因股權、資產或營業調整,均不須申請。

 

摘自  自由時報2001.12.1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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