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歐洲公約 五類電腦犯罪將立法規範

C011225Y6 2002年1月號

歐洲主要國家今年間剛就電腦犯罪問題簽訂「網路犯罪公約」,作為各會員國的立法規範,法務部研究後最近作出重要決策,決定將我國現行法制中尚未明確規範的非法接近、非法截取、資料干預、系統干擾與設備濫用等五類,比照該公約列入罪行,完成立法後,觸犯前項行為者均屬犯罪。

法務部認為,為避免過度擴張犯罪的認定,所以行為人取得「為達非法接近等犯罪目的而設計、修改之電腦程式」、及取得「電腦密碼或相關數據,得用以接近全部或部分之電腦系統」等設備時,必須以具有「犯罪的故意」為前提,而且還應「持有一定量」的上述物品,才構成法律責任。

 

摘自  自由時報2001.12.2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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