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0日朝野協商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不得設立於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內;另經許可之社會福利事業財團法人得申請許可經營回收電玩店獎品的公益收購站,而各縣市政府向收購站所收取手續費的二分之一,則可由地方政府作為社會福利專款運用。
摘自 工商時報2001.12.21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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