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不得以美食聞名地為商標

C020130X2 2002年2月號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餐飲業不得以因美食而聞名的地名為商標,否則可能會讓民眾誤信餐館的服務品質以及營業地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了避免消費者誤認產品的來源及品質,對地名也都嚴格把關。日前有家餐廳申請註冊以「大北京」為服務標章,遭到智慧局駁回。智慧局的理由是,該餐廳以大北京為名,可能會讓民眾誤信服務性質、品質或是營業地點。業者對此不服,提起行政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北京菜餚是中國五大名菜之一,如果業者以「大北京」為服務標章,可能讓民眾產生誤解,智慧局不同意業者以此名稱註冊,符合商標法的精神,依此理由駁回業者所提行政訴訟。

 

經濟日報2002.01.3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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