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非全部除罪化 智財局再提說明

C020131Y1 2002年2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政局昨(30)日指出,根據去年修正通過的專利法,已將侵害發明專利罪予以除罪化,但仍然保留侵害新型專利罪及侵害新式樣專利罪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往後宜以私權解決其紛爭。

該局說明,立法政策支持將侵害發明專利罪除罪化,基於以下各點考量:一、專利侵害是否科以刑罰,參照各國法制以民事救濟居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WTO/TRIPS)第61條,則讓各國自行決定。二、由於發明專利本身涉及複雜的技術與法律專業知識,侵權與否滋生疑義,判斷不易,而據產業界反映,實務運作每常有專利權人狹刑事制裁,而索取高額的權利金。應由當事人基於市場供需與契約自由,自行協議權利金。三、為加強專利權人的保障,法院得依侵害情節,判定損害額以上的民事損害賠償,提高其懲罰性損害賠償額的上限,由原來的損害額的2倍調高為3倍,藉以收嚇阻之效。

 

摘自  經濟日報2002.01.31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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