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酒產名稱禁與中國大陸產酒雷同 行政判決影響大

C020102Y2 2002年2月號

  財政部自今日起開放民間產製酒,經濟部表示,不論大陸酒的商標有無來台註冊,國內的酒廠商不得以與大陸酒名相似的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以免民眾誤認台灣生產的酒類產品是來自大陸;最高行政法院也在一判決中,提出支持經濟部作法的見解。

經濟部表示,商標法第37條規定,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因此,中國大陸的酒類產品,即使沒有來台灣申請商標註冊,只要是台灣廠商產製的酒類產品,以類似大陸酒類名稱申請註冊,有使消費者誤認這些酒類產品可能來自大陸者,即已違反商標法第37條的規定,不得申請註冊。

 

摘自  中國時報2002.01.0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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