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第24條應用浮濫 公平會明列法條適用認定具體內涵

C020128Y4 2002年2月號

  有鑒於公平交易法第24條概括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在法條應用上過於氾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重新修正「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處理原則」,賦予第24條更明確的定義。

根據新處理原則,未來第24條的適用範圍應以「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要件為前提,對於單一個別非經常性的交易糾紛,應以民事救濟,不適用該條。

在欺罔認定方面,公平會明列三種常見的行為類型,包括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的主體,例如不肖業者冒用瓦斯公司的名義、使用不實的促銷手段、隱匿重要的交易資訊等。至於顯失公平的認定方面,公平會也羅列三種具體內涵,其一為不符商業競爭倫理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例如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包括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搶先登記註冊他人的著名商標為自己網域名稱等;其二為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例如流通業不當收取附加費用; 其三為以不符合社會倫理手段從事交易行為,例如以不當煩擾消費者的方式,使消費者在自由意志受到壓抑的情形下,完成交易等。

 

摘自  工商時報2002.01.2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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