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15)日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其中明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時,不但享有免徵印花稅、契稅、證交稅,並得准予記存土增稅等優惠,且可適用產升條例第21條規定,資金不足者得申請行政院開發基金專案低利融資,而合併虧損公司產生的部分所得,則可抵免營所稅,優先用於償還銀行債務。
其立法重點如下:
一、簡化程序、便利企業併購。
二、提供多元化之併購,排除現行法令障礙。
三、提供靈活之勞動法制。
四、提供適當租稅措施,鼓勵企業進行併購。
摘自 工商時報2002.01.16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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