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入世衝擊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將廢除

C020116Y5 2002年2月號

  兩岸加入WTO後,為降低陸資經由第三地區來台投資對我之衝擊,立法院朝野黨團15日協商「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決定,刪除現行授權訂定僑外投資負面表列規定,並增訂陸資與最終利益歸屬者申報制度,但外資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者不在此限。

為加強對大陸資金透過第三地公司來台投資之查核,投資人申請投資時,主管機關得於申請書中要求填報含大陸地區資金之比例,或投資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定金額者,主管機關得命其申報最終利益歸屬。不過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且其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未達該事業股份總數或資本10%者,不在此限。同時該法也將新增投資人投資證券罰則。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其行為顯然足以影響證券價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下罰鍰,屆期仍不改善者,至其改善為止,得按次連續各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摘自  工商時報2002.01.1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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