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檢方緊急搜索權遭限縮

C020118Y6 2002年2月號

  立法院院會18日淩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大幅改變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目前的職權進行主義將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未來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否則法院得以駁回;而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將不再負有調查證據的義務。為配合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增設緩起訴制度。未來被告除了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緩起訴處分,以減少訟源。

另外一個涉及檢察官職權調整的就是限縮緊急搜索權的範圍。根據刑訴訟第131條修正案,未來檢察官除了掌握有明確事實足認有人正在從事犯罪行為,或證據在24小時內有被湮滅等之虞,檢察官應先層報檢察長,才能進行緊急搜索。若法院不准或撤回緊急搜索,其所得不得採為證據。

刑訴法第161163條修正案,大幅改變檢察官調查被告犯罪事實的角色,將由現行檢察官「有」舉證責任,修改為「應」負舉證責任,也即未來檢察官應負起完全追訴責任。條文進一步指出,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裁定通知檢察官定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確定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法官的職權也同時遭到調整,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將不再接續檢察官主動蒐集犯罪證據之工作,僅依據實質正當程序進行審判,將可避免審判及偵查分際混淆的問題,並且強化法官中立審判的空間。不過,修正的條文明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另外也規定法院發動職權之前,應予當事人等陳述意見的機會;而當事人也有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

 

摘自 中國時報2002.01.18  4

   自由時報2002.01.18  1版/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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