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正案 動植物專利效力不及於繁殖物

C060601Y1 2006年7月號

動植物專利權效力是否及於繁殖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中的專利法修正草案,明定動植物專利之生物材料一旦售出後,專利權將不及於該生物材料經「繁殖」而「直接」獲得的生物材料,可合法使用之。

舉例來說,某一基因改造木瓜專利權的申請專利範圍,分別是一種經基因改造的木瓜種子、一種經基因改造的木瓜植物、一種經基因改造的木瓜。農夫如果經合法來源,購得專利木瓜種子,這個種子,原本就為了「繁殖」之用,因此,農夫種植後,長成的木瓜樹及木瓜果實,均為專利權效力不及的範圍,屬於合法使用的行為。

但是,如果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到這個經基因改造的木瓜,本來僅能供自己食用,卻取其木瓜種子,加以種植,則所長成的木瓜樹及木瓜果實,則為木瓜種子專利權效力所及,消費者的種植行為則為侵權行為。

現行專利法第56條規定,獲得動植物相關發明的物品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的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獲得動植物相關發明的方法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的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但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利物品本身經第一次販賣後,專利權效力不及於後續的實施行為,但是動植物的繁殖特性,如果一經販賣後,專利權效力即不及,則勢必影響動、植物發明人的權益。智慧局因而參考歐盟生物技術發明指令修正相關規定。

 

摘自 經濟日報2006.06.01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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