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以侵權為由不當干擾競爭對手與客戶交易 遭公平會處243萬罰鍰

C060623Y4 2006年7月號

美商C公司以發函及派員到競爭對手B公司的客戶處所拜訪,宣稱B公司產品涉及侵權的方式,不當干擾其續向B購買商品,因此被公平交易委會員認定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處以新台幣243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C不循正當司法途徑保護其智慧財產權,卻於2003年間多次發函給B的客戶或潛在客戶,試圖干擾其採購決定。

C在信函中雖未指明B公司名稱,但指稱有關某網路晶片製造商的產品,已涉及侵害C的三項美國專利,並告知該公司最近已研擬含括這三項美國專利的授權契約,提供優惠的授權條件。

C又在200434月間,指派法務人員到B的客戶之營業處所訪問,宣稱某產品已侵害其專利,要求這些受訪公司應取得C的授權,或逕向C購買相關產品、或向已取得C授權的廠商購買。

C的行為,導致B的客戶紛紛要求B須出具第三人公平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以證明其產品未涉侵權,並簽署「不侵權意見書」「侵害補償通知書」「負損害賠償責任聲明書」「共同抗辯聲明書」等,造成隔年對B公司的採購量減少等情形。

 

摘自 經濟日報2006.06.23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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