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榮CITIPACK vs. CITIBANK 花旗集團力戰電腦零件商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無混淆誤認之虞

C060724Y2 2006年8月號

美國花旗銀行及花旗集團公司認為,電腦零組件貿易商楊榮公司的「楊榮CITIPACK」商標(係爭商標),與該銀行的CITIBANK等商標近似,要求予以撤銷。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兩商標在市場上並存已久,且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不致產生混淆,判決花旗銀行、花旗集團敗訴。

楊榮公司以「楊榮CITIPACK」商標,指定使用於個人數位助理器、電子記憶卡、顯示卡、音效卡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花旗方面認為,該公司的CITI特取部分,已是著名商標,且該公司設計以「CITI」為字首的一系列商標,如「CITIDIRECT」、「CITIGROUP」、「CITICARD」等商標,使用在銀行業務及相關電腦商品上,經過多年廣泛使用,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係爭商標使用外文「CITIPACK」,與據以異議的「CITI」系列商標,尤其是「CITIBANK」的外觀、發音及設計概念皆極相似,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來自同一產製主體或有授權使用關係,為近似商標。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楊榮」與「CITIPACK」等字樣,早於1991年開始,即使用於無線電機器材、通訊器材、電腦螢幕等商品上,多年來持續在市場上廣告行銷,且國內外廠商以「CITI」字母作為商標起首字而獲准註冊者,也不乏其例。

此外,係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CITIBANK等商標指定使用在金融業務上,相差甚遠,應不致造成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摘自 經濟日報2006.07.24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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