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商光碟機新式樣專利有效確定 專利訴訟牛步化 權利救濟曠日費時

C060811X1 2006年9月號

廣明光電舉發日商提阿克的薄型光碟機新式樣專利不具新穎性、創作性,請求撤銷其專利權一案,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舉發不成立。

提阿克公司於2001年指控廣明生產製造及銷售的薄型CD-ROM光碟機,侵犯該公司的新式樣專利權,廣明因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指提阿克的新式樣專利不具新穎性、創作性,但先遭智慧局予以「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之後訴願審議委員會亦作出維持智慧局見解之決定。但廣明仍有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由於我國專利訴訟程序採雙軌制,在民事侵權方面,原告應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進行訴訟,但是,當專利有效性產生爭執時,則須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專利有效性通常是專利權民事訴訟中的重要爭點,但在專利舉發案確定前,法官得停止審判,造成專利訟訴曠日廢時,致使專利權人權益未能及時獲得保障。

廣明光電和日商提阿克公司的專利訴訟,即是一例,從2001年,提阿克公司發警告函給廣明光電迄今,兩公司纏訴已超過五年,卻僅此新式樣專利舉發案,已由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其有效性,後續還有五件專利舉發官司仍在進行中;至於專利侵權民事求償部分,有的打到二審,有的連一審都還未作出判決。

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程序「牛步化」問題,有待智慧財產法院的早日成立,將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一元化,才有提昇智慧財產權案訴訟效率的可能。

 

摘自 經濟日報2006.08.11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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