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發明審查基準將調整 專家憂無法與歐美制度接軌

C060816Y1 2006年9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修改電腦軟體發明審查基準,調整電腦軟體專利申請門檻,申請人在申請專利範圍時,如詳述如何利用硬體資源,完成電腦軟體執行的必要步驟等,許多原屬「不可專利」的軟體,也可能獲核發發明專利,引起部分人士憂心此修正方向恐將對軟體產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電腦軟體發明審查基準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作,必須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如果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的事項,違反自然法則,則不符合發明的定義。申請人申請軟體發明專利時,要在申請書中呈現技術思想,並利用流程圖、方塊圖,具體說明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思想。

15日的公聽會中,與會的軟體產業界人士認為,爭議最大的部分在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有關方法請求項可採取步驟功能用語格式其中專利範圍,但仍應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驟,具體載明該電腦軟體所執行的必要步驟或動作,以及如何藉助『硬體資源』完成這些步驟或動作。」

我國研擬中的電腦軟體發明審查基準修正案,與日本的審查基準精神雷同,但是,日本對於申請專利範圍,因為須詳述如何利用硬體資源的撰寫方式,以致於歐美等國認為不具可專利性的標的,卻因撰寫方式的不同就變成具可專利性,因而削弱了日本企業主張軟體發明專利權的強度。

在先進國家之中,以美國對軟體專利的認定標準最為寬鬆,促使美國軟體專利申請案件暴增,以705類(電子商務)軟體為例,1998年的核准率,竟高達31.3%,因而引起全球各界對軟體專利氾濫成災的疑慮,最近美國專利商標局對於軟體專利的核准案大幅減少,705類案件最近五年平均核准率為8.4%,明顯降低許多。

歐洲發現美國核准軟體專利的問題,因而在軟體專利適格標的認定上,加入技術貢獻的觀念,日本審查指針亦在「進步性」規範中,以八種不具進步性的態樣,提高適格標的認定門檻。

近年來,全球對於軟體專利認定趨於明確,歐美先進國家軟體爭訟案件中,不再挑戰是否具可專利性問題,轉而將焦點集中在「新穎性」與「進步性」的攻防上,主要原因在於引證資料檢索困難所致,亟需建立跨國資料庫共享制度。

 

摘自 經濟日報2006.08.16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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