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程序審查基準簡化 25日起生效

C060927Y1 2006年10月號

智慧財產局修正專利程序審查基準,重點除簡化簽章、舉發書證的程序審查外,並放寬申請人主張聲明事項之認定,即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及生物材料的專利申請案,已有寄存之事實者,只要申請專利時,客觀上足以判斷申請人具有聲明主張的意思,即視為有聲明主張。

該審查基準於民國94520日發布施行,為加速及簡化程序審查,以提升行政效能,因而加以修正。

 

閱讀導覽Q&A

Q:何謂『新穎性優惠期』?

A: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於申請日之前如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原則上即因已公開而成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應喪失新穎性;但如係:

(1)因研究、實驗目的。

(2)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

(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則可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有前述事由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敘明相關事實,則例外認為與該公開事實有關之技術不構成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不喪失新穎性,但前述(3)之事由不限於申請時即須敘明,此6個月期限即稱為新穎性優惠期。

 

摘自 經濟日報2006.09.27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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