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著名產地商標遭搶註 擬由農會出面向中國申請團體標章

C060920Y2 2006年10月號

台灣茗茶產區地名,陸續在大陸遭搶註商標危機露出一線曙光。經濟部日前與各相關部會進行會商,傾向由各地農會為申請人,以產區地名向大陸官方提出團體標章申請。

農委會及經濟部負責協助茶農申請產地證明標章,並與已在大陸搶註台灣茶產區商標的台灣廠商,洽商移轉商標權或簽立商標授權契約。經濟部昨天進一步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針對「保護著名產地名稱的整體政策」進行研討。與會人士最後決議,由農漁會向大陸官方提出團體商標申請較為合適。

台灣對於著名產地名稱的保護,依現行商標法規定,得以著名產地名稱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透過該地理名稱的標示條件及方式等產品使用規範,使在相同產區符合使用管理規範的產製者,皆能在產品上標示該著名產地名稱。

以商標權保護農漁產品產地名稱,農漁會雖有意願擔任申請人,但依據商標法第72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如果從事於欲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的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而團體商標是用以表彰該團體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由農漁會出面申請則無不適格問題。不過,若農漁會成為著名地名的團體標章所有人,因而排除非農漁會會員使用,可能產生爭議。

 

摘自 經濟日報2006.09.20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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