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名稱人人愛用? 公司登記小心吃上商標侵權官司

C060919Y2・C060911Y2 2006年10月號

針對台糖等國營事業的名稱屢遭他人登記為公司名稱,智慧財產局表示,國營事業成立久遠,且民眾印象深刻,其事業名稱已構成著名商標的要件,他人不能隨意使用,否則將侵害其商標權。

由於公司與商標名稱登記主管機關分別為經濟部商業司與智慧局,凡向商業司申請登記名稱,以營業項目為審議標準,如台糖申請營業項目為糖業,台糖房屋則以房屋仲介,因營業性質不同,商業司准以成立。一般業者可能以為,自己的營業名稱已獲「經營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可」,即已享有營業名稱專用的權利,並未考量到與註冊商標或著名商標衝突的問題,以致於司法實務上爭議頻傳。

根據商標法62條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等,導致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信譽,或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視為侵害商標權。

智慧局分析發現,從司法案例可知,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若該商標知名度愈高,愈容易被認定有主觀故意,如果未查詢是否侵害他人商標權,即屬違反注意義務,已構成民法的過失之責。不過,從產品的包裝上,如果無法使人一眼即認出是他人商標,則不能認為行為人有明知故意。

由於商標法對於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並未加以明定,但在司法實務上,卻有不少不同的看法,商標法涉及民事侵權與刑事相關規定,應如何修正,以配合產業需要,智慧局將與司法院討論後再行決定。

 

摘自 工商時報2006.09.19 A10

經濟日報2006.09.11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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