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標本可否為著作權標的? 院、檢不同調

C060909Y3 2006年10月號

去年在台中市舉辦的「人體大探索」展覽,其中6具人體標本,引發著作權之爭,德國籍創作者透過律師提出告訴,台中地檢署給予不起訴,再議也遭駁回,之後委任律師又向台中地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則裁定交付審判。

台中地院裁定書指出,只要不是「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原則上均屬於著作權法所保障的範圍,而應享有著作權。檢察官對以台灣經濟研究院的鑑定不予採信,卻未說出鑑定有何違誤,或另行選任其他鑑定機關進行鑑定,有所不當。裁定書逐一認定6具人體標本,都以「顯有抄襲」、「有抄襲」、「實質上近似、有抄襲之虞」等來形容。且6具人體標本為具有原創性的著作,且無違反公序良俗,檢方作出不起訴處分,尚嫌速斷。

台中地檢署不起訴書,及台中高分檢的再議駁回內容,皆將人體視為「神聖不可侵犯」,認為告訴人把人體標本展覽作為獲取經濟利益之物,此為我國風俗民情所不許,由解剖屍體條例相關規定來看,人的遺體除埋葬或供學術研究之價值外,限制家屬自由處分,更別說視為財產權之標的物。

此案院、檢見解大不相同,但裁定交付審判後,該案視同提起公訴。

 

閱讀導覽Q&A

Q:何謂『交付審判』?

A:交付審判,即指再議案件遭二審檢察長駁回者,如果告訴人不服駁回處分,在接到處分書10日內應委由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管轄第一審法院提起聲請「交付審判」。法院必須以合議庭審理聲請案,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對於有理由者,應裁定交付審判,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其裁定內容需送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對裁定不服者,可提起抗告。

 

摘自 自由時報200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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