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擬增訂P2P業者規範 立委提案 他國無前例 學者專家指台灣無率先立法必要

C061023Y3 2006年11月號

 立委提案著作權法新增規範P2P(點對點傳輸)業者規定,可望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法。然而,Kuro、Ezpeer兩大P2P業者均與著作權人,亦即IFPI所屬唱片公司達成和解,為規範P2P業者而量身訂作的修正法案,應已無續推的必要。一位專精著作權法學者甚至表示:「這個法案如果完成立法,台灣將是全世界首創。」
 根據立委所提修正案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的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美國有關網路平台P2P侵權問題,仍停留在法案討論階段,我國擬先於美國納入成文法,並認定為侵害著作權,是否適當?引發質疑。
 我國著作權法僅以「侵害」兩字規定侵權行為,但侵害範圍未有「直接」或「間接」之分;以提供設備供他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在美國的判例可視為「輔助侵權」行為,不過,這些案例均為民事侵權案件。著作權法有民、刑事責任,民事侵權責任納入「輔助侵權」概念,尚有討論之餘地,但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一定要明確,刑事犯罪本有正犯、幫助犯、教唆犯之分,不宜以「輔助侵權」立法。
 著作權法規範P2P業者重點:
1. 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的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都侵害著作權。
2. 87條第2項:教唆、誘使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具備侵害著作權的意圖。
3. 97條:專業以公開傳輸的方法,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最重得命令停業或著勒令歇業。

摘自 經濟日報2006.10.23 第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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