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中有台北101 得付權利金 101大樓立體商標獲准 商機無限大 高鐵通車在即 列車申請立體商標路迢遙

C061120X2 2006年12月號

 台灣高鐵上路在即,該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700型火車頭造型的立體商標被駁回,高鐵不服又向經濟部提出訴願,亦遭駁回。根據智慧局官員的說法,700型火車跟德國、法國、中國等高速列車外型設計差異性不大,經常到國外旅行的消費者,對於這種造型的火車頭並不陌生,很難將類此之立體圖樣,認為係表彰高鐵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因此未予核准。
 台北101大樓和台灣高鐵的700T型火車頭造型兩件立體商標申請案,因申請人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及台灣高鐵公司均有意向外收取使用授權金,使得立體商標申請案獲准與否,格外引起關注。已獲准註冊的101大樓立體商標涵蓋各種日常生活用品,可見業者已嗅到立體商標註冊背後蘊藏的商機。
 這兩件申請案的核駁標準在哪?智慧財產局解釋,立體商標必須具有「先天識別性」,如果不具先天識別性,申請人必須提出「後天識別性的證據」,來證明消費者對這個立體商標已有足夠認識。所謂先天識別性,是指該立體商標具備特殊性,消費者「一望即知」;後天識別性則是,透過宣傳與行銷,使消費者對這個立體商標有一定的認識。
 台北101大樓因外觀特別,具有先天識別性,大樓完成迄今,已成為著名建築物及觀光據點,廣為人知,因此,申請立體商標獲准。
 2003年商標法修正,開放立體商標申請後,到目前為止,申請件數為508件,已審查284件,核准件數為143件,核准率約五成。

摘自 經濟日報2006.11.20 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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