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將簡併 現行四級四審改為三級三審

C061103Y6・C061113Y6 2006年12月號

 為配合智慧財產法院設立,智慧財產局研擬修正商標、專利行政救濟程序,將現行的「四級四審」制,簡併為「三級三審」制,並以合議方式進行審理。
 根據該局規劃,專利、商標復審爭議案件為三級三審之救濟程序,第一層由專利商標局內部資深審查人員以上合議庭進行行政審查,第二層則由兼具事實審及法律審的智慧財產權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第三層則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審之司法審查。
 同時,在商標、專利行政救濟程序中,智慧局身為主管機關,卻夾在被告原告之間,形成三方爭訟的複雜關係,智慧局因而參考日本制度,將審查及審判區分為處分機關與申請人對立及兩造當事人對立等兩種不同的爭訟處理程序。
 另一項具突破性的改革是,對於商標、專利復審及爭議案件,以合議方式審理,並為使爭議得集中審理,使爭點透過辯論呈現,爭議案件原則上將採取言詞審理。

摘自 經濟日報2006.11.03 第A13版
   智財局新聞稿 2006.11.13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