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矚目或重大刑案 將開放國民參與審判 年底送立院審議 若通過將試行三年

C061121Y9 2006年12月號

 司法院20日草擬完成「國民參審試行條例」,受到社會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一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般民眾就有機會參與審判。司法院希望在本會期將法案送立院審議。
 國民參審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了落實「國民主權」,增進司法的民主,讓一般民眾也能擔任審判員,和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
 「國民參審」只適用於刑事案件,包括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的「意圖得利」罪;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的「投票行賄罪」,以及其他「社會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案件一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被告自認「無罪」時,可以由地方法院依職權裁定或由被告提出聲請,進行國民參審。

國民參審條例重要規定

審判案件

限重大或社會矚目的刑案

發動者

地方法院裁定或被告聲請

參審官資格

年滿25歲、未滿70歲,設籍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內,且具有高中、高職以上的教育水準

參審法庭

職業法官三人、國民參審官四人,一人一票

資料來源:司法院

摘自 經濟日報2006.11.21 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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