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特許實施將修法 歐洲商會抗議 經濟部表示秉諸國際規範及法律處理

C070118X1・C070122Y1 2007年2月號

 因不服台灣政府對CD-R專利強制授權決定,飛利浦於日前向歐盟告狀後,歐洲商會日前表示,目前正在立法院一讀的專利法第76條修正案中,經政府確定強制授權後,產品將不以供應國內市場為限的部份,對外商在台的智慧權保護相當不利,同時也違反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若三讀通過,只怕未來強制授權流於濫用,將嚇跑一大票高科技業外商離開台灣。
 專利法第76條之修正草案係由64位立法委員於2006.11.15以「現行規定,於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時,須待處分或判決確定,始得申請特許實施,對專利權濫用之行為無法有效救濟」為由,向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修正案。該提案經一讀會審議後,修正為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濫用專利權情事者,於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者,即得申請特許實施,不需等待判決或處分「確定」。另並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1條K款之規定,增訂「其實施不受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之限制」,規範上應無違反相關國際規範之虞。
 本案於2007.1.12院會審查中,因朝野立委就該案仍認有廣徵各界意見之必要,該案將待下會期召開公聽會後再行審議。

摘自 工商時報2007.01.18 第A12版
智慧局新聞稿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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