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案件審理法三讀過關 智財訴訟速戰速決 國會朝野惡鬥 組織法、預算案懸而未決 智財法院能否如期運作 未定之天

C070110Y9 2007年2月號

 立院昨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明訂有關智慧財產民事案件,將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外法院內部也將增設技術審查官,提供專業意見輔助法官審理智財案件。惟智財法院組織法草案尚待朝野協商,距原定三月智財法院開始運作的時程所剩時日不多,組織法草案能否及時通過,攸關智財法院的運作。但在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遭擱置,本會期於19日休會,待審法案一籮筐,臨時會召開又無望的情況下,該草案在3月前通過的希望渺茫。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特色包括智財案件訴訟集中管轄、引進技術專家協助訴訟、充實智財訴訟證據蒐集手段並保護營業祕密、促進智財權紛爭一次解決等。
 智慧財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範圍,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祕密法、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等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以及涉及刑事責任的智慧財產權上訴案件。
 有關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民事一、二審、刑事第二審與行政訴訟第一審,以及證據保全和保全程序,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至於「引進技術專家協助訴訟」,則是指引進「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在訴訟中或者證據保全程序中,提供專業協助。技術審查官得執行職務包括: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以及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並且得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由於智慧財產權常涉及營業祕密,因此該法強化證據蒐集手段以及營業祕密的保護。明訂當事人不遵守證據提出命令,可以課予3萬元以下的罰鍰。必要時並得施以強制力,督促當事人協助法院作正確裁決。同時擴大智慧財產侵害事件的起訴前蒐證手段,修改證據保全程序,規定必要時得以強制力,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並得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蒐證,以因應專利法刑責廢除後被害人舉證上的需求。
 同時,為減低訴訟中涉及營業祕密證據資料外洩,引進祕密保護命令制度,要求法官得依照證據持有人聲請,對於得接觸證據之人發出祕密保護令,並對違反命令者課以刑責。至於審判原則是公開進行,但如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祕密時,則可經當事人聲請,不公開審判,並得限制訴訟資料及卷證的閱覽、抄錄或攝影。

摘自 工商時報2007.01.10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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