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技術可望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 專利一案二請新制 權利提早受保護
C061226Y1 2007年1月號
智慧財產局擬修改專利法,增訂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可「一案二請」條文,同一申請人對同一項技術內容,可於同一天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因新型專利通過時程比發明專利快,待發明專利通過再拋棄新型專利,新制將比現行法令提前對申請人權利進行保護。
智慧局表示,同一技術內容不能重複授與專利是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取得權利時程較快,發明專利則經實質審查,雖然取得權利所需時間較長,但權利較為穩定,修法用意係藉由兩項權利先後接續的方式,在不重複授與專利權的原則下,使申請人的權利早日受到保護。
與現行法令相較,申請人同一技術,若同時提出兩項專利申請,必須從中擇一,如果選擇後來通過的發明專利,較早通過的新型專利,就會以從來不存在的事實進行公告,被保護的期間較短;比起新制,在發明專利通過後,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先前的新型專利,便會在發明專利公告日起消滅,但兩項專利期間的接續性,讓權利更早開始受到保護。
另外,因為一案二請的實施,專利改請的相關條文,將一併刪除。
現行制度與一案二請新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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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 |
一案二請 | |
法源 |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之一 | |
相同點 |
規定發明與新型之禁止重複授與專利原則 | ||
相異點 |
專利申請 |
同一技術內容不可同時提出發明與新型 |
同一技術內容可同時提出發明與新型 |
保護期的接續性 |
不具接續性,發明專利通過後開始保護,新型專利會被公告不曾存在 |
具接續性,同一技術的新型專利通過,可在發明專利通過前,提早獲得保護 |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摘自 工商時報2006.12.26 第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