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出爐前 權利人可就內容陳述意見

C061202Y1 2007年1月號

 為維護專利權人權益,經部智慧財產局局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完成新型專利技術調查報告前,若專利申請被判定為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專利權人可提出說明,智慧局將據此判斷是否更改先前的認定。
 2004年專利法修正後,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不對新型專利申請案進行前案檢索及實體要件的判斷,新型專利權有效性尚未經確認,任何人如欲確認新型專利權實體要件,得依專利法規定,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依據。惟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論其比對結果為何,僅提供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的客觀評估報告,並非對有效與否做出處分。
 然而,一旦技術報告評估該新型專利權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時,將不利於該新型專利權後續之權利行使。因此,在許多新型專利權人反映其據該報告向法院提訟之罣礙後,智慧局決定新增讓權利人補充說明之新機制。

摘自 工商時報2006.12.02 第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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