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引進國外新技術 給付權利金可申請免稅

C061215Y5 2007年1月號

 營利事業給付國外權利金,必須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扣繳比率則在20%至25%之間。企業給付國外權利金不僅稅額高,也常因這筆權利金是否應視是中華民國的來源所得,使徵納雙方對簿公堂。
 為鼓勵國內廠商引進國外新技術,國稅局表示,廠商只要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免稅獲准,這筆給付給國外技術廠商的權利金,即可免扣繳所得稅。目的在於鼓勵國外企業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供國內廠商使用,因此給予租稅減免優惠,同時也可間接降低國內廠商引進新技術或產品的成本。
 例如,電子公司除依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取得購置自動化設備及技術成本總額10%內,可抵減應納營所稅的租稅減免優惠外,國外廠商如提供專門技術給國內電子公司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向經濟部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後,同時經稽徵機關核准,則該電子公司所支付之權利金,即無需扣繳。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所給付外國事業的權利金,與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支付外國事業的技術服務報酬,都免納所得稅。

摘自 經濟日報2006.12.15 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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