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同類著作 管理團體整併 授權管道簡化 使用報酬率改申報制 付多少?巿場機制定奪
C070213Y3 2007年3月號
「著作權管理團體條例」將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放寬跨類著作,成立集體管理團體規定;對於經營不善的著作權管理團體,訂定「退場」機制;且允許兩個以上的集體管理團體,設立統一收費窗口,以促使國內著作權管理團體走向整合,藉此簡化授權利用管道,減輕利用人負擔。新法也將現行使用報酬率由「審議制」改為「申報制」,利用人對於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智慧局才介入審議。
另外,使用清單、著作權財產目錄的提供,也常是權利人和利用人團體爭執的議題,新法將利用人應提供使用清單的義務,修正為集體管理團體也得與利用人約定,排除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義務;至於集體管理團體是否編造著作權財產目錄,則由團體內部自行決定,不再強制規定。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不再限制跨類著作成立集體管理團體
2. 適度管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數量
3. 使用報酬率由「審議制」,改為「申報制」
4. 兩個以上的集體管理團體,得設立統一收費窗口
5. 集體管理團體以自己名義為會員提起刑事訴訟時,限於信託讓與或專屬授權
6. 增訂利用人刑事責任排除條款
7. 修正現行刑事罰,改科行政罰
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概況 | ||||
著作類別 |
音樂 |
錄音 |
視聽 |
語文 |
管理權能 |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 |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 |
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 |
重製權(目前限利用影印機之重製) |
家數 |
3 |
2 |
2 |
1 |
名稱 |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 |
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中華視聽著作傳播事業協會 |
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 |
工商時報2007.02.13 第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