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業者主動防杜網路侵權將可免責 智慧局四月底提著作權法修正案

C070328Y3 2007年4月號

 經濟部擬修改著作權法,參酌美國千禧年數位智慧財產權法(DMCA),制定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限制專章,明定ISP業者如依權利人通知要求,移除網路上的侵權著作內容,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智慧局將修改著作權法第90條相關條文,定義ISP業者為「提供網路進入或線上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的請求、透過自動化技術、未經實質修改或為提供使用者便於進入資訊所提供的服務」,並參酌美國DMCA法案512條的安全避風港(Safe Harbors )規定,例示可適用「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草案」的ISP業者,分別為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搜尋工具服務等類型,這四類業者知悉侵權情形時,如主動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著作權侵害行為繼續者,可以免責。
 DMCA 512條規定,必須先有侵權行為存在,才有安全避風港的適用。而ISP業者免責的前提,是ISP業者不能從侵權內容獲得利益,也對侵權內容一無所悉。
智慧財產局將在4月中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預計於4月底提出草案。

摘自 經濟日報2007.03.28 第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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