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作價入股 成本怎麼算? 最高行政法院最新判決 按換股面額三成計算

C070320Y4 2007年4月號

 營業秘密作價入股,該如何計算成本費用?最高行政法院最新判決認為,依換股面額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
 黃姓發明人與其四位同事,共同開發生產聚亞醯胺樹脂的合成及其薄膜商業化製造技術,並以此技術作價換得杜邦太巨股票160萬股。國稅局因此認定,黃姓發明人在1998年的綜所稅申報時漏報這筆財產交易所得,除要求他補納299萬餘元的所得稅,也裁處他罰鍰149萬餘元。
 黃姓發明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這是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無須繳納所得稅。稅捐稽徵單位認為,以專門技術成本作價投資,所得的股票,應就面額部分減除專門技術取得成本,以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這項爭議,涉及無形智慧財產權換得有形的股票時,該如何量化成稅基及如何認列成本費用的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所得稅法所稱的「收入」,不限於金錢,也包括實物及權利。以技術作價投資,換得股票,應認列為所得稅法上所稱的「收入」。
 黃姓發明人支付給杜邦太巨公司的技術,是一種know-how,不是專利權,因know-how仍可透過文件保存及傳遞,因此仍歸類為「財產」。因此,黃姓發明人以技術換得的股票,應定為「財產交易所得」項下的「收入」。既然屬「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1項規定,就可以扣除成本費用,但是,營業秘密的成本計算,並無通案標準。
 因此,法院判決可依照財政部2005年的函釋,即專門技術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時,得按股票面額的30%計算。

摘自 經濟日報2007.03.20 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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