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鈴木一朗肖像 法院判賠500萬

C070501X6 2007年5月號

 美國職棒大聯盟西雅圖水手隊所屬,知名日籍球員鈴木一朗控告台灣廠商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肖像於廣告促銷,涉嫌侵害肖像權一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500萬元,並停止銷售及銷毀所有不法使用鈴木肖像之產品及移除廣告。
 三年前,鈴木一朗的經紀人岡田良樹來台提起訴訟,指控台灣業者盜用鈴木一朗的肖像,在百貨公司運動用品專櫃照片、公車廣告、雜誌廣告,皆可見利用鈴木一朗照片做販售球衣等商品促銷之情形。
 台北地方法院表示,鈴木一朗要求包括財產上350萬元和非財產上150萬元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准其請求;但為回復名譽請求登報道歉部分,由於被告行為並未貶損鈴木一朗人格,亦未使其名譽受損,所以予以駁回。

摘自 聯合報2007.05.01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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