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發明審查基準 業界促請相關發明一案申請 複製人幹細胞技術 不予專利

C070513Y1・C070525Y1 2007年6月號

 經濟部智慧局30日舉辦「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公聽會,不少生技業者以生技產業研發時程長,要求放寬生物科技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對具共同特性的相關發明,視同一個案件申請,以保障其在長期研發過程中所投入之人力、資本。
 智慧局針對審查整體架構,及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發明申請,邀集一百多位各領域代表進行交流討論。不過,原本以為會引起激烈討論的人類胚胎幹細胞議題未如預期成為焦點,反倒是審查基準「單一性」的問題受到較多關注。
 生技業者指出,生技產業從投入研發到申請專利,耗費時間相當長,而且一個申請案子都很大,以現行基準採取列舉式的嚴格標準下,不利業者申請專利保護,因此希望智慧局對具有相關共同特性之多個發明案,只要符合單一性原則,即允許併列於同一申請案,此不僅有助於降低業者之成本,也形同提早列入保護範圍。
 業者希望比照美國對生物專利申請的做法,先以較大範圍申請序列發明項目,進行實驗到後期,再依據研究成果,決定哪些序列發明是具實用性,再加入新的序列,即所謂的「連續申請」制度。目前台灣尚未有類似制度,而且也要考量是否造成審查資源浪費問題,智慧局表示對此有待進一步研議。
 為免違反公序良俗,凡可能複製出人類或人獸嵌和體的幹細胞技術皆不予專利,而臍帶血幹細胞、不會發展成人類之多能性胚胎幹細胞等技術,才有可能成為申請專利之標的。根據規定,屬於法定不予專利的項目,包括複製人及其複製方法(含胚胎分裂技術)、改變人類生殖、遺傳特性的方法及產物、由人體及動物的生殖細胞或可能發展出人類的全能性細胞及製造方法。人體形成和發育的各個階段,包括生殖細胞、受精卵、囊胚、胚胎、胎兒等製造人體形和發育的各種方法,也因違反公序良俗,納入不予專利之列。

摘自 工商時報2007.05.31 第A10版
   經濟日報2007.05.25 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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