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貼歌判刑首例 格主判刑5個月緩刑3年

C070512Y3・C070512Y7 2007年6月號

 22歲的孫姓高職生將398首流行歌曲上傳到其部落格上供網友試聽,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法官認為他既無營利行為亦無前科,予以緩刑三年,這是在部落格放音樂遭判刑之首例。
 由於部落格內歌曲豐富,孫某的部落格瀏覽人數眾多,引來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注意。提供網誌空間的無名小站表示,在提供網友上傳空間時,即提醒使用者「勿上傳違法檔案,刑責自負」,否則可能觸法,同時也與IFPI密切配合,只要IFPI要求刪除違法內容,無名小站皆予積極配合。
 無名小站部落格數量達280萬,Yahoo!奇摩部落格也有200萬個。Yahoo!奇摩表示,儘管目前Yahoo!奇摩部落格並未提供網友上傳影音檔案,但網友仍可透過內嵌的方式,連結外部的音樂檔案,在Yahoo!部落格與網友分享音樂,Yahoo難以在事前限制網友上傳違反著作權法的影音檔案。
 很多年輕人誤以為設定背景音樂應不算侵權,事實上,大多數之利用行為均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除非保護期間已届滿或為自己所創作。

摘自 自由時報2007.05.12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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