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利浦專利強制授權案 歐盟官員來台調查 八月提報告

C070518Z1・C070514Z1 2007年6月號

 來台調查飛利浦與國碩強制授權案的歐盟官員,17日對媒體表示,此行重點,在了解台灣智慧財產法規,是否違反WTO相關規定,以及係爭特許實施案是否違反公平貿易原則進行深入調查。調查建議報告將於八月向歐盟執委員提出,這份報告將成為歐盟決定是否把全案提升到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關鍵。
歐盟貿易政策法律事務處官員表示,調查的二大方向,其一是了解台灣政府現有法律,尤其是台灣政府做出許可國碩申請的強制授權處分,是否有違反WTO精神及TRIPS協定;其二是台灣政府未來對飛利浦補償金的解決方案。 
 全案最大關鍵點在於無法達成「合理」的商業條件,才要求強制授權,而被授權人必須提出補償金給授權人,補償金額則是由智慧局來裁定。據了解,飛利浦迄今尚未向智慧局提出補償金申請。飛利浦針對裁決合理性提出反證,以該公司在全世界共授權69家廠商實施其係爭CD-R專利、台灣則有7家業者獲得授權來看,若不能稱為具合理性的合約,只憑單一業者要求,台灣政府就准許強制授權,處分實在不能謂之合理。
 歐盟官員來台調查,經過檢視我國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專利法等相關規定後,初步認定我國在國碩申請強制授權飛利浦CD-R光碟片專利權一案上,處理程序「可能」有問題。歐盟官員在接受專訪時指出,歐盟最關切的是台灣政府處理強制授權的「通案」原則,以及此一原則,是否違反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範,並關切在飛利浦案以外,是否也會因為同一處理原則,而損及其他歐商的權益。
 國碩因與飛利浦就CD-R權利金談不攏,援引專利法第76條第1項規定「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強制授權,智慧局於2004年7月核准這項申請。但飛利浦不服,與行政部門展開長期抗戰(行政訴訟現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並在今年元月狀告到歐盟執委會,指控我政府違反TRIPS規定第31條規定,該公司認為,授權談判應屬商業行為,政府以公權力介入強制授權,並不恰當。同時以國碩違反強制授權「限供國內市場需求」之附帶條件,向智慧局申請廢止強制授權
 另一方面,國碩也以生產基地將遷往泰國,自5月31日以後不在台生產光碟片為由,申請廢止強制授權。

摘自 工商時報2007.05.18 第A10版
   經濟日報2007.05.18 第A5版
   經濟日報2007.05.14 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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