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三讀過關 專利代理人具一定資格者可免試轉任

C070615Y1 2007年7月號

 專利師法草案14日於立院三讀通過,現存已執業1~3年的近千名專利代理人,具一定資格者,可申請專利師全科目免試,轉任專利師。由於事涉現行執業者的工作權益,推動立法迄今19年,立法過程一波三折。
 該法重點包括:欲成為專利師者,須經國家考試及格,並受主管機關職前訓練、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才能執業;專利師公會負責專利師自律;專利師有違法情事,應受懲戒等等。
 對於不具專利師資格或不符法定執業要件而擅自執業者,依法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持續違法,可處以一年以下徒刑。另對未依法登錄、未加入專利師公會,或遭停止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具一定資格條件的專利代理人,包括技師、律師、會計師,可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但必須於專利師法施行後三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才能領取專利師證書;已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也可以專利代理人資格續辦相關業務。
   根據智慧局統計,目前登記在案可合法執業的專利代理人約8500名,其中約有4200名為律師,估計符合專利師法免試資格的代理人,在1200名左右,約占15%。 
   外國人也可依法參加專利師考試,執業時應經過經濟部許可,並遵守台灣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且外國人專利師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使用中文,所陳文件也應以中文為主。 
   專利師執行業務時應設立事務所為之,得單獨設立事務所、由兩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或受雇於辦理專利業務的律師、會計師事務所。

摘自 經濟日報2007.06.15 第A13版
   工商時報2007.06.15 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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