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盜版軟體 判刑二年加賠償金7.4億

C070629Y3 2007年7月號

 林姓男子在網路上銷售盜版專業繪圖軟體達148種,兩年半下來賺進300萬元,法官以其違反著作權法判決每種軟體需賠5百萬元,共計7億4000萬元,等同他所獲不法利益的247倍,且需在報紙刊登道歉啓事。刑事部分,有期徒刑二年之判決亦經確定。
 承審法官表示,被告架設網站販售盜版軟體,開放網友購買,而網友購買後,或自用、或再複製盜版散發給其他第三人,盜版軟體可能因此廣為非法流傳,數量之多無法追蹤計算,侵害智慧財產的情節重大。
雖被告以此維生且顯無力負擔鉅額賠償,但法官仍希望藉此判決嚴懲被告,並對其他不肖盜版業者產生恫嚇效果,徹底遏止盜版電腦軟體、音樂、電影等侵害智慧財產的惡行。
 著作權法規定侵害著作權者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無法證明損害金額,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輕重,索賠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損害賠償,若情節重大,損害賠償金額最高可請求五百萬元。

摘自 自由時報2007.06.29 第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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