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業者以P2P等技術營利 須負民、刑事責任

C070615Y3 2007年7月號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確禁止網路業者利用P2P等技術,供網友下載未經合法授權音樂、影音或其他檔案,並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之行為,違者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此為我國立法首次採用誘引侵權理論(一譯為「輔助侵權」),進一步定為獨立侵害型態,從而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87條規定若未經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而受有利益者,也視為侵害著作權,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主要是規範網路平台業者,而非一般付費下載的消費者,當業者符合提供公眾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以此技術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因此享有利益時,將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智慧局表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意圖」,乃判斷是否業者違法的主要因素,例如以廣告或其他積極的措施,教唆、誘使、煽惑消費者利用電腦程式或技術害著作財產權者,被視為有侵權的「意圖」。
 網路業者違反上述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而不停止其違法行為時,經主管機關邀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其「侵害情節重大」及「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可限期一個月內改正,若不改正可以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不過,若非意圖提供網友違法下載或傳輸他人著作的軟體或技術,例如即時通訊、網路電話、網路新聞台、拍賣、部落格、家族、相簿等,則排除在上述規範之外。

摘自 經濟日報2007.06.15 第A13版
   聯合報2007.06.15 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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