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期間 擬延長20年 與歐美齊步 洽簽貿易自由協定籌碼

C070613Y3 2007年7月號

 著作權保護期限,擬由現行50年延長為70年!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延長期限可對高投資成本的電影視聽產業加強保護,與採行70年保護期限的歐美各主要貿易國步調一致,作為未來貿易自由協定(FTA)談判籌碼之一。
 若延長著作權保護,將有十三項主要適用著作權的文化創意產業受到影響,包括:視覺藝術、音樂表演、電影業、廣播電視業、出版業、廣告業、設計業、創意生活業、數位休閒、設計品牌時尚業等。延長保護期間的好處是使權利金收益機會增加,但另一方面,卻也限制公眾以低價使用著作物。
 依目前的國際趨勢,著作權保護期限是著作權人終身加上70年,而台灣現行是著作權人終身加上50年,從經濟面來看,延長20年有可能不利於公眾利用,甚或延緩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但從國際法層面來看,不論在WTO會員國或是中美貿易自由協定談判,延長保護似乎是會員國互惠的方向。

摘自  工商時報2007.06.13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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