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包裹授權惹爭議 公平會訂處理原則 以是否對特定市場造成影響定奪

C070619Y4 2007年7月號

 如同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等業者對CD-R光碟片採取聯合授權的行為,專利池(Patent Pool)在高科技業界愈來愈普遍,有鑑於此,公平會將擬訂處理原則,從是否影響技術、商品、創新應用等「特定市場的產業競爭力」,作為判斷是否涉及不公平競爭的依據。
 公平會指出,專利池處理原則是以「市場」來審視專利池的授權方式,是否影響特定市場的產業競爭力。而所謂的「特定市場」,不僅指一般觀念中的商品市場,也包括技術市場和由技術衍生的創新應用市場。市場範圍的認定,並不受授權協議的形式或用語所拘束,而是從客觀的角度來判定授權行為對相關市場造成的影響。
 公平會擬採取的新作法,目的在解決類似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等三家公司採取聯合授權國內CD-R光碟片廠商,所引發的公平競爭爭議。
 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以集中授權方式,合意授權內容,並且要求被授權廠商不得為某些行為,是國內首見的專利池個案。公平會處理此案時,認定飛利浦三家專利權利人,已經由技術制定、專利池聯合授權,取得光碟片的獨占地位,三家廠商拒絕提供被授權人相關專利詳細資料,屬濫用市場地位,違反公平法第10條。
 針對此一技術所影響的「市場」,公平會和飛利浦看法歧異。公平會認為,屬於「CD-R技術市場」,飛利浦等三家廠商集中授權,涉及獨占;但飛利浦等以「授權方式在獨占事業廢除公告之前已形成」為抗辯,法官接受其主張認為,公平會應先公告獨占事業,才能處罰三家業者。此案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平會敗訴,但公平會表示將提出再審之訴。

摘自 經濟日報2007.06.19 第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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