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目的引進外資技術等 20%稅金可免

C070629Y5 2007年7月號

 外國企業未來以技術入股台灣企業,權利金應繳交之20%稅金將適用免稅優惠!行政院日前已核定外國企業與我國企業,以技術合作的方式,引進關鍵技術,包含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時對權利人支付之權利金將可免稅,同時對技術入股的規定鬆綁,但相關免稅規定的產業,限縮為政府扶植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
 為鼓勵我國企業引進外國企業的關鍵專利權、商標權,及特許權利等技術合作,行政院十年來首度修正相關規定,對原本限制我國企業只能以現金交易方式,引進國外技術的規定,放寬允許國外企業能以技術入股,經由審查通過者,可享有免稅,財政部將在近日公佈實施。
 以往台灣業者向外國企業購買技術,衍生的稅金均由買方,即我方企業負擔。為扶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協助業者技術升級以及產業結構轉型,行政院協調經濟部與財政部,重新調整外國企業收取權利金免稅案件審查原則。
 現行審查原則主要以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為適用對象,放寬我國企業可以股本作為取得外國企業的技術,並且適用免稅規定,更符合產業發展需求。外國企業在台登記的專利權,授權給我國製造業者及相關技術服務業使用,必須經由工業局專案核准,確定有實質技術引進,才適用免稅,不過,單純防禦性的專利技術授權,則不在免稅之列。

摘自  工商時報2007.06.29 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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